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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南

     

        为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特编制本《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根据本《指南》规定,本局为依据政府职能分工及依法行使部门行政职权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与内容

        本《指南》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开权利人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照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能,经审查同意,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般不包括:

       (一)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五)属于非市本级统计部门的相关政府信息;

       (六)本局内部信息及本局内部公文;

       (七)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八)与行政执法和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办案活动,或者会危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如涉及申请人要求公开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合法权益,可视情况公开上述第三、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如涉及申请人要求公开第六、七项规定的政府信息,本局认为公开政府信息具有明显的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且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可以公开上述第六、七项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有关公函、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网上电子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书面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含申请人所属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申请人要求本局提供与其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统计信息、职务评聘等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或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三人),经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本局提供有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本局职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局依法予以更改,本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结。受理申请时,无权进行更改的,本局主要受理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从本局获取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三、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本局主要受理经办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应根据下列情况立即进行分类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本局指引申请人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的,本局办理期限内做出公开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信息。难以做出决定的,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本局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陈述理由。

        本局主要受理经办部门承办后,根据不同情形填写《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本局在《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内容;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本局在《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中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并载明部分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不存在或依法不属于本局部门职能公开范围的,本局在《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中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本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的,本局在《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中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后续处理的方式和时间;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本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应作为新的申请,重新计算办理期限;

       (六)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可以不予提供。对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规定不予提供,本局在《广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围。

        依照第四项规定暂缓公开信息的,本局在做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最迟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做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主要受理经办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或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经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期限,由主要受理经办部门书面或通过约定信息提供方式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本局主要受理经办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本局在收到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后本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

        本局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局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预先指定的回复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认为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有关受理经办部门有违反相关行为或无故超越规定办理期限的,由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部门,会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由于推诿、不负责任、不按局规定程序与制度办理,出现较大失误或造成较坏社会影响效果的依申请公开办理事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局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监督部门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部门

    广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办公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楼4      

        编:51003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话:83126254           真:83126355

    申请网址:http://www.0514www.com/zwgk/ysqgk/gm/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部门

    广州市统计局纪检监察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楼4      

        编:51003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投诉电话:83126397       真:83126297